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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發佈日期 2022 年 7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教官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20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7月11日北市教軍字第1113066210號函及新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該局)111年7月8日新北消預字第1111278244號函辦理。

二、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14條規定,供學生承租及經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若違反者,管理權人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將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又依本自治條例第9條及第11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局執行檢查、複查者,處其行為人或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以30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三、另依該局111年5月27日以新北消預字第1110953613號公告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下列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並自111年7月1日起生效。
(一)供人留宿或居住之違章建築。
(二)供人留宿或居住之租賃場所。
(三)曾發生火警紀錄之建築物,且經該局指導需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四、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官網資訊服務-下載專區火災預防相關-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https://reurl.cc/GxWvLx)下載參考。

五、新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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