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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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41 |
公告內容 | 主旨: 檢送考試院112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2年11月22日部銓一字第112563798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本次修正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明定各機關訂定陞遷序列表,不得就同一序列職務另訂陞任資格條件。請各機關檢視現行陞遷序列表,如有未合規定者,應於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日(112年11月18日)起2個月內,參考銓敘部98年11月16日部銓一字第0983104828號函(本處98年11月18日北市人貳字第09830982100號函諒達)列舉之格式及範例,儘速依規定修正,以符法制。本處於113年1月18日以後,另案調查各機關檢視及修正情形。 三、 另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規定不符部分,均自其修正生效日停止適用。至112年11月17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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