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有關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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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2 月 0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2,980 |
公告內容 | 主旨: 有關學校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1月2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148528號函辦理。 二、 本案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教師進修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師進修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5款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或研究。 公餘專業發展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或研究。又同辦法第7條第2項前段規定:「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 限。」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四)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5為限。」 三、 綜上,代理教師雖非教師進修辦法及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適用對象,惟聘任辦法亦未限制代理教師不得於辦公時間參加在職進修,爰代理教師欲在職進修,學校得參照前述法令規定,按前 述同意正式教師進修之作業程序,依權責同意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惟倘涉及請假,參照前開規定每人每週請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並課務需自理,且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維持校務運作 品質,每學年度進修學位教師(含代理教師)人數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含代理教師)數百分之5為限,各校代理教師聘約如有不合本函規定之限制者應儘速修正。 四、 另代理教師非教師進修辦法適用對象,學校尚不得依教師進修辦法規定同意其以公假前往進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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