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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身心障礙者於行政程序中,得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會議事宜
發佈日期 2025 年 3 月 21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4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3月10日北市社障字第1140109799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於行政程序過程中,應考量相關身心障礙人員(包含當事人、相對人或證人等)之需求,並與其對話協商,瞭解可行之合理調整措施。如有認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程序,或經當事人提出相關請求者,請依法務部函文說明,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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