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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112年度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辦理方式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316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112年度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辦理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15日府授人給字第1113010553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推動員工健康促進方案,並使各機關員工健檢補助有一致性標準,爰訂定「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規範6類健檢補助對象、次數及金額,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三、為促進本局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健康,本局所屬教職員工112年度員工一般健檢作業方式亦依照前述本府規定辦理。另補充各級學校補助對象,繕製「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 )」(以下簡稱健檢補助表),請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員工一般健檢補助作業。
四、依前開本府函規範,執行案內健檢補助所需經費預算來源如下: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健檢補助表中第1類至第3類人員,於本府統籌支撥科目(公務人員各項補助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第4類至第6類人員,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及各級學校:自籌編列健檢經費支應。
(三)健檢補助表第5類、第6類之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全額由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進用者,由各該委託或補助經費支應;倘係本府部分經費進用者,則按委託或補助經費分配比例,由相關機關編列支應。如前開健檢經費本府以外機關不予補助,再依前述程序由機關或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支應。
五、健檢辦理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健檢補助表附則所訂方式辦理。教師實施健檢依附則規定得核給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檢應儘量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避免增加學校課務安排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
六、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務必確實登錄本府TCGHR健康檢查子系統,並透過該系統進行健檢管制作業,以利本局依規定期程透過該系統報送健檢統計表。
七、另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之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學校受僱員工健檢,請依下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本府勞動檢查處認定適用對象,按職安法第20
條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規定,每5年對是類人員實施一次一般健檢,檢查紀錄並應由各機關學校妥為保存:
(一)本局所屬市立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校長、教師、職員、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適用職安法。
(二)本局、教師研習中心、青少年發展暨家庭教育中心除公務人員及約聘人員外之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適用職安法。
(三)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人員自費參加健檢者,得依據該表附則十、規定,得每2年受檢1次給予公假1天實施健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教師課務應自理。
八、檢附市府原函(含附件)、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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