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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該總處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歷次相關函釋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10 月 1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737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配合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該總處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歷次相關函釋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旨揭銓敘部111年8月29日函略以,放寬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43021號、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號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本府人事處111年9月1日北市人任字第1113007631號函計達)。
三、又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1112160345號函略以,前開銓敘部函所指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人員未有在職之事實,仍非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訓練進修法)所稱「公餘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範疇,爰不得據以申請進修費用補助。至於公務人員於核准進修期間,依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並依前開銓敘部函釋繼續進修者,服務機關得本於權責依當學期未留職停薪前之在職日數比例計算,依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進修補助相關規定給予部分費用補助(本府人事處111年9月12日北市人考字第1113008014號函計達)。
四、查原人事局89年3月31日八十九局考字第006054號書函、95年3月15日局考字第0950007012號書函、95年11月30日局考字第0950031907號書函、98年2月12日局考字第0980000181號函說明二(隨文檢附),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前開銓敘部函釋未合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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