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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第5項於 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111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 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2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28
公告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1年1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10010846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性工法第15條第5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以聘僱人員亦為性工法適用對象,人事總處刻正配合性工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於上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人事總處開發之WebITR差勤系統因應前開規定修正部分,將由該總處完成程式調整後陸續聯絡機關進行版更;於差勤系統完成版更前,有關「陪產假」之上限日數,將由本府人事處依修正後性工法相關規定統一調整為7日,至有關同仁於該系統內申請「陪產假」作業,請依「WebITR系統因應『陪產檢及陪產假』法規調整前替代做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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