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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情形處理注意事項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7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15
公告內容

主旨:教育部函釋有關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情形處理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920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4條規定:「(第1項)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原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決定經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去效力,除得依法另為處理者外,其服務學校應通知其復聘,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3項)依第1項或前條第2項、第3項或第5項規定復聘之教師,服務學校應回復其教師職務。」
三、教育部函釋意旨以:
(一)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該救濟結果之決定或判決,倘經指明「原處分(原措施)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O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措施)」,此時服務學校依前開教師法第24條第1項參考保障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不應於未為適法處分之程序前,即逕行復聘教師,並應於指定期間內作成適法之處分(措施)。學校依教師法第24條第1項辦理時,應秉權責視個案事實,核實依救濟結果之決定或判決意旨妥處。
(二)另,如學校對某師作成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或措施,嗣經救濟後撤銷原處分或措施,限期命另為處分或措施者,經學校依法另為解聘且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處分或措施者,應溯及至前次處分或措施生效時發生效力。因該受處分人或受措施人對重為處分或措施有預見可能性,未損及第三人之權益,故為救濟機關法律精神下合理之理由(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020號判決、100年度判字第854號判決參照),核屬適法。
四、檢附教育部112年6月29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920號書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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