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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經該部銓敘審定後,如其於該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機關應如何處理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34
公告內容

主旨:函轉銓敘部有關公務人員考績經該部銓敘審定後,如其於該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機關應如何處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10月20日部法二字第112562701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按受考人於年終(另予)考績考核期間內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獎懲,為其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是機關如遇受考人年終(另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受考人於該考績考核期間經權責機關核定發布生效之平時考核懲處嗣經救濟機關撤銷之情形,機關應予檢討是否另為適法之懲處處分,並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有無變動而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據以考評之基礎事實無變動:

1、倘機關經檢討後,決定基於相同原因事實另為額度相同之適法處分,且溯自原懲處生效日生效,亦即,如.經審認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並無變動,尚無須檢討該考績。

2、舉例而言,某甲於112年5月4日經機關核定發布申誡1次之懲處,於同年7月20日育嬰留職停薪,機關辦理其112年另予考績,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嗣某甲上開懲處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於同年9月間以其具法定程序之瑕疵而決定撤銷,同年10月間機關以某甲相同懲處事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所定程序重行辦理後核定發布申誡1次之懲處,且將該懲處溯自同年5月4日生效;以機關原據以考評某甲112年另予考績之基礎事實並無變動,該另予考績尚無檢討重行辦理之必要。

(二)原據以考評之基礎事實有變動:

1、倘機關經檢討後,決定不再另行核定發布懲處、所另為適法之懲處額度不同,或所另為適法之懲處係於不同考績年度核定發布生效,亦即,如經審認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確已有所變動,該考績評定即有再行審酌之必要,又參依法務部102年8月23日法律字第10203509120號函釋意旨,以上開基礎事實之變動尚非屬顯然之錯誤,應依一般規定撤銷原考績後另為處分;原考績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機關自應循考績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程序重行辦理受考人當年年終(另予)考績,尚不論重辦考績之結果是否與原考績結果相同,亦無待由受考人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提出程序再開之申請。

2、舉例而言,某乙於111年經機關核定發布申誡1次之懲處,機關於辦理某乙當年考績時,已將該懲處納入考評,某乙111年年終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該懲處經保訓會於112年5月間撤銷,嗣機關經重行審酌,認某乙所具違失尚未符機關所定申誡之標準,決定不再另行核定發布懲處;機關原考評某乙111年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既已有所變動,機關自應撤銷重辦某乙111年

年終考績。

三、綜上,機關如遇旨揭情形,尚非先依職權或依申請重行評定受考人考績,再視其等次及分數有無變動而決定是否撤銷原考績,而係應審視原據以評定考績之基礎事實是否有所變動,如確有變動,機關即應撤銷原考績並循考績法第14條第1項所定程序另為適法之考績考評,由核定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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