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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本局所詢教師因安胎事由請假,並預先續請娩假經學校准假,學校可否併計其安胎事由之差假及娩假,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按月支給待遇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8 月 0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5,345
公告內容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本局所詢教師因安胎事由請假,並預先續請娩假經學校准假,學校可否併計其安胎事由之差假及娩假,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按月支給待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82096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函釋,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09年6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67326號函業函釋,教師因安胎事由請病假,僅得以其病假、產前假、娩假前21日等期間併計聘任代理教師之聘期,不得於嬰兒未出生前即將該名教師娩假後21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併入計算。
三、 有關待遇支給方式,依聘約所定聘期,代理3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如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未滿3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
給。
四、 綜上,學校如有教師因安胎事由請病假,得以其病假、產前假、娩假前21日等期間併計,公開甄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除請假教師銷假而原因消滅外,應依聘期支薪。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國教署109年6月2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90067326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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