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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修正重點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1
公告內容

一、刪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有關生育給付之繳付保費時長限制。

  1. 刪除「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社會保險生育給付、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人於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還未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公保、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軍公教生育補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內申請公保生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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