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學藝競賽】公告本校112學年度數學、自然科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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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3 月 13 日 |
發佈單位 | 教學組 |
公告類別 | 最新消息, 學生園地 |
公告等級 | 重要 |
點閱次數 | 2,839 |
公告內容 | 公告本校112學年度數學、自然科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實施計畫 一、宗旨:為加強科學與資訊教育,提高學生對科學問題研究的興趣,激發其思考與創造能力,藉以鼓勵學生互相觀摩,提升科學與資訊教育品質。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競賽科目: 1.數學科 2.物理科 3.化學科 4.生物科 5.地球科學科 6.資訊科 四、參加對象: 1.初賽第一場: (1)對象111學年度高一、高二學生,對數學科、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地科)及資訊學科有興趣的各班學生得自由報名參加,不限報名科目。 (2)112學年科學班新生經會議核准可參加第一場,但限定參加物理、化學、資訊等三科。 2.初賽第二場:對象112學年度高一全部新生(含科學班),採自由報名參加方式,凡對數學科、地球科學科有興趣的各班學生皆可報名參加。 3.複賽:通過初賽的學生,除資訊科外,數學科或自然科(物理、化學、生物、地科)須擇一再次報名參加。 五、報名日期: (一) 初賽第一場:111學年高一、高二學生,5月10日(三)前將報名表送交教務處教學組。(112學年科學班新生5月10日(三)前統一向科學班行政單位報名)。 (二) 初賽第二場:112學年高一新生,報考數學科、地球科學科者須於9月1日(五)前將報名表送交教務處教學組 六、舉辦日期: (一)初賽第一場: 1.資訊科:測驗日期訂於112年6月13日(二)08:10-12:00。 2.數學科:測驗日期訂於112年6月12日(一) 08:05-11:05。 3.自然科:(可重複報名參加) (1)物理科:112年6月15日(四)13:10-15:10。 (2)地球科學科:112年6月13日(二)14:10-16:10。 (3)化學科:112年6月14日(三)09:05-11:05。 (4)生物科:112年6月16日(五)09:05-11:05。 (二)初賽第二場:(對象限112學年所有高一新生) 1.地球科學科:112年9月4日(一)13:05 – 15:00。 2.數學科:112年9月6日(三)09:05 – 11:05。 (三)複賽:除資訊科外,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科僅能擇一參加。 1.資訊科:112年9月26日(二)08:00-12:00。 2.數學科:112年9月19日(二)13:10-16:10。 3.自然科:112年9月19日(二)13:10-17:00。 七、競賽地點:競賽前公告場地,自然科複賽於實驗室中進行。 八、競賽內容與方式: (一)命題範圍:以高中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或加以應用、修改,並得包含部分相關基礎科學的題目,以評測參加者潛能。 (二)競賽方式: 1.初賽: (1)筆試。(資訊初試內容則仍為程式設計上機實作) (2)免初試: A.物理科: (A)同年度已進入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國手選拔營者。 (B)前一年度代表本校參加台北市物理能力競賽者。 符合(A)(B)其一者可免初試,以外加名額方式直接進入複賽。 B.化學科: (A)一年內(去年9月-今年8月)曾進入化學奧林匹亞冬令選訓營隊者。 (B)一年內(去年9月-今年8月)曾代表本校參加台北市化學能力競賽獲佳作以上獎項者 符合(A)(B)其一者可免初試,以外加名額方式直接進入複賽。 2.複賽: (1)資訊科:程式設計上機實作。 (2)數學科:筆試分填充及計算題二部分。 (3)自然學科:筆試、實驗設計與操作,由參加競賽者運用所供應的儀器設備.依照主試老師所訂競賽規則,在規定時限內計時進行實驗解決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並參考其他足以評測學生科學能力的評量。 九、評審: (一)評審委員:由校長聘請相關學科教師擔任。 (二)評審重點: 1.由命題老師、評審委員決定。 2.依書面報告,命題老師與評審委員擬列的評審標準及現場考查評分,以實驗設計、實驗態度、思考歷程、結果、精確度、表達及創造能力為重點。 十、獎勵: (一)優勝者依等第頒發獎狀及獎品。 (二)獲獎學生,由評審老師會審決定,擇優推薦代表本校參加校外比賽。 十一、輔導:請數理科教師發掘科學資優學生並予輔導。 十二、經費:所需實驗材料藥品費,在相關經費協助勻支。 十三、注意事項: (一)報名參加競賽學生得先經初賽,再甄選適當人數參加複賽。 (二)選手在每一站須依照指示作實驗,於時間結束前須設法結束實驗(或測試),填寫簡扼報告(如問題、構想、推論、實驗設計、過程分析、結果討論、結論),並整理器材、拭淨桌面,交回報告或答案後,再聽指示換站測試。 (三)選手除帶紙筆、尺、圓規及計算工具(如無程式電子計算機)外,不得攜帶任何書本器材。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補充。 教務處教學組 敬啟112.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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