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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OO機關(構)學校『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各1份。
發佈日期 2024 年 3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51
公告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學校處理性騷擾案件注意事項」及「臺北市政府OO機關(構)學校『禁止性騷擾』聲明啟事」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以及修正「性騷擾防治法」等法案,業經總統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本府前於112年9月25日配合先行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及聲明啟事部分內容(本府112年9月25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8354號函計達)。

二、 查勞動部業於113年1月17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本府113年1月31日府授人考字第1130103907號函計達);另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研擬「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草案)」(按,俟該總處完成訂定後將另函轉知),本府爰配合再行修正旨揭注意事項及聲明啟事部分內容,以符法制與實際。

三、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3項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6條規定略以,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雇主因接獲被害人陳述知悉性騷擾事件,而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

亦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四、 另為健全本府性騷擾申訴通報機制,請各一級機關(構)及區公所應即時將本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學校知悉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情形,以及性騷擾申訴案件處理情形,逕至TAIPEION入口網/iPSN人事服務網/「人事表單調查填報」項下填列,並隨時更新已填報案件之後續處理進度,以利本府掌握(本府人事處112年8月14日北市人考字第1123007203號函計達),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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