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衛生福利部函示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德國籍人士 符合互惠原則,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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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4 年 11 月 14 日 |
發佈單位 | 特教組 |
公告類別 | 來文宣導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54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日衛授家字第1130113967號函及市府社會局113年11月7日北市社障字第1133202156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查內政部 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三、現經衛福部函請外交部確認合法居留於德國之我國人士同該國國民受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同意依前開互惠原則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德國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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