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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12
公告內容

主旨: 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依前開行政院函略以,為防止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 復依旨揭原則逐點說明之第5點說明略以,各機關(構)學校對所屬公務員具有專業證照者,如經舉報違法或其他原因認有查核必要時,得造冊函送各專業證照主管機關勾稽或至各該機關專業證照資訊系統查詢等方式處理;另考量專業證照種類繁複,可參照教育部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規定,定期公告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查詢系統網址:https://me.moe.edu.tw/license/units.php)查詢。

四、 經查原「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之附表二「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等規定告知書」(參考範例),本府人事處已置於iPSN人事服務網「人事書表線上具結」專區,提供各機關(構)學校定期請所屬公務員以自然人憑證進行具結作業;因應旨揭原則業修正該告知書之參考範例,爰已配合調整上開人事書表內容,請善加運用。

五、 另檢附「(機關全銜)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相

關規定告知書」1份。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