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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2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21
公告內容

主旨:檢送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9月20日部特二字第11256140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條文及其施行細則,經考試院令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三、本次專技轉任條例及施行細則修正,屬專技轉任制度重大變革,茲就修正後相關注意事項臚列:

(一)專技轉任條例第3條已將「領有執照」規定,修正為「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是以,專技人員所具公、私部門之工作經歷,是否符合相關領域專技人員之業務範圍,由用人機關洽請各專業法規主管機關認定。

(二)專技轉任條例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以下簡稱專技轉任對照表)一次臚列所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類科及得適用之職系。

(三)自113年1月1日起,各機關如有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所定未獲分配錄取人員或屬近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錄取不足額類科(未含括普考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職缺),經依當年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20%計算所得進用專技人員名

額及因業務需要增核名額等情形後,始得適用專技轉任對照表依規定辦理轉任。銓敘部於每年底公告近3年高等考試錄取不足額考試類科,各主管機關配合次年高考任用計畫需用名額,函報銓敘部備查得進用專技人員分配

清冊。

(四)各機關擬進用專技人員需依專技轉任條例第5條及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組成遴選委員會辦理公開遴選事宜。又各機關現職人員如有擬依專技轉任條例第10條,依原規定辦理原職改派者,應注意2年過渡期間至114年12月31日

止。

(五)銓敘部刻正建置學者專家人才資料庫系統,嗣後機關擬

進用專技人員時,應自人才庫遴聘適宜之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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