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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國民與學前教育署有關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
發佈日期 2023 年 1 月 13 日
發佈單位 特教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來文宣導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27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82154號函辦理。
二、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0條規定,學習障礙之定義及鑑定基準並未要求以成績為唯一判準,並應參酌醫生診斷證明、教學介入反應及優弱勢能力綜合評估。倘學生或學生家長對於學習障礙鑑定有疑義,自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提起申訴,以維其權益。
三、另基於融合教育之推動,普通班級中學生之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能力有顯著困難時,普通班教師亦應透過差異化教學、扶助學習或合理調整措施提供相關支持服務,請各校持續加強普通班教師融合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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