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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各機關學校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他人恐嚇脅迫,致身心健康受損,得否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10 月 1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45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員工於執行職務時遭他人恐嚇脅迫,致身心健康受損,得否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發給慰問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1年10月6日部退五字第1115467634號書函辦理。
二、本案涉及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其於106年6月14日修正時,於該條條文對照表說明,考量慰問金制度之創設緣由,係為取代各機關學校競相辦理之意外險,爰所稱意外,自應參酌保險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及其實務作業,至於疾病所致,非屬意外事故。
(二)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死亡慰問金之發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意外,指非由疾病引起之突發性的外來事故;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者,以其受傷、失能或死亡與執行職務時所發生之意外,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第10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者,應檢具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向其服務機關學校申請核定後發給,但依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及第7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
三、銓敘部針對旨揭疑義釋示如下:
(一)慰問金制度係為取代各機關學校因所屬人員遭受暴力傷害而競相辦理之意外險,改以發給慰問金之方式辦理,且參酌保險法之規定,皆係排除身體內發之原因;又因突發性的外來事故導致身體發生物理性受傷結果,不似疾病因個體差異而有顯著不同,爰歷來發給慰問金案件,均係以身體外部性所致之物理性傷害為原則,並未及於外在壓力導致之心理或身體疾病。
(二)考量現今社會及工作壓力導致罹患身心疾病患者漸多,影響層面廣泛,非僅及於單一個案,為期有效保障公務人員,避免執行職務致身體外部性傷害或身心受損之不同,致生所受保障失衡之虞,而未能得到合理之慰問,允宜給與適度保障。
(三)然因導致心理疾病因素繁多且複雜,諸如健康、家庭、財務、情感、遺傳乃至於各因素間發生之交互作用等,致與執行職務間是否具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確有認定上之困難。是為符合本辦法所定因果關係之認定,爰各機關學校員工如係於執行職務時,因非屬疾病引起之突發性與其職務相關之外來事故,進而導致之身心健康受損情況,須得明確排除其自身原有疾病、家庭、財務、情感、遺傳等因素所致,並經合格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6目及第7目申請受傷慰問金之人員,得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為之),證明上開因果關係(因執行職務時突發外來事故致其身心健康受損)確實具有相當性,始得由權責機關依本辦法規定核定後發給慰問金。
四、至本辦法第12條規定得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之人員,於本案比照前開銓敘部111年10月6日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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