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所詢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期間,各機關於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進行公務行程或辦理活動時,得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擬參選人進入該場所一案,業經銓敘部釋復
發佈日期 2022 年 8 月 2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30
公告內容

主旨: 所詢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期間,各機關於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進行公務行程或辦理活動時,得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擬參選人進入該場所一案,業經銓敘部釋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111年8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15478974號函辦理兼復貴處111年7月29日北市市攤字第1113018140號函,並檢附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同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
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 次查銓敘部100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1003486770號書函附表略以,中立法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至隸屬於機關學校管轄供不特定人自由使用者(如公園等),則不在其範圍內。
四、 依前開規定,以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尚非中立法第13條所稱「辦公、活動場所」,自非該條所定於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造訪之場域範疇,該等場所之人員出入管制,應依各權管機關之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又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倘係由各機關管轄者,則屬中立法第9條第2項所定「行政資源」之範疇,是各機關如基於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目的,於該等場所辦理相關活動,即有違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至非基於上述目的於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場所辦理活動時,是否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參與,允宜由權責機關秉於權責妥為衡酌,惟應注意不得有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之情事。
五、 另有關貴處所詢機關得否發函通知各政黨配合辦理一節,非屬本處權責範圍,併予敘明。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