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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各機關公務員自113年1 月1日起,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依規定應事前報府同意。
發佈日期 2024 年 1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97
公告內容
  1. 各機關公務員如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所定例外情形,而有調整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所定每日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業務需要者,為簡化行政作業,本府前於112年3月16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1230018961號函律定各機關應「事前報經本府同意」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之作業方式
  2.  有關各機關公務員於112年因辦理下列4種「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致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本府係採「原則性同意」方式辦理;亦即,得由各機關自行核實認定並經首長核准後,公務員於辦理期間不受每月延長
    辦公時數60小時之限制,惟不得超過80小時,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始得再延長1個月:
    (一)舉辦大型活動或因應連續假期之相關工作。
    (二)辦理季節性防災整備或法定傳染病防治等工作。
    (三)辦理與本市議會相關且具時效性之工作。
    (四)辦理年度例行且可預期,並具期間性之工作。
  3. 另為避免同仁長期累積恐有過勞影響身體健康之疑慮,各機關公務員因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或於休息日出勤者,各機關應於原因消滅後,依該辦法第7條規定,優先排定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4. 檢附「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務員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得超過60小時一覽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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