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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內政部有關各機關(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對接及應處事項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8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402
公告內容

主旨:函轉內政部有關各機關(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對接及應處事項一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7月26日內授移字第1110911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略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依同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復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所稱「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者警察人員」,指所任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及警監3階以上者。同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及警監3階以上之警察人員,應經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四、內政部移民署業完成系統介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資料庫,建立是類人員名冊資料,其名冊資料來源如下:
(一)各機關(構)於人事總處「網際網路版人力資源管理資系統」(以下簡稱WebHR)及「人事服務網」(以下簡稱eCPA)之A1人事資料報送系統報送之人事資料。
(二)部分未使用或無法使用WebHR及eCPA,或系統無法篩濾之機關(構),則由服務機關(構)造具名冊函送內政部移民署。
五、前開名冊資料介接後,是類人員如逕為搭乘赴大陸地區航(船)班,其於查驗通關時,經系統篩濾赴陸未經申請許可,內政部移民署將發給赴陸應經許可之告知單,提醒其為赴陸應申請許可對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未經許可赴陸,將依規定處以罰鍰。又前開系
統業自111年7月16日啟用(每日更新),請各機關(構)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WebHR登錄或eCPA報送是類人員資料時,務必確認資料之正確性,人員資料如有異動時,請確實維護並儘速報送異動人員資料,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WebHR另有赴陸管制名單查詢功能(查詢路徑:個人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工具/簡任11職等以上赴陸管制名單查詢)。另eCPA目前尚無查詢是類人員之功能,人事總處將進行該功能之開發,俟完成系統開發後,再另行通知。
(二)部分未使用或無法使用WebHR及eCPA系統報送人事資料之機關(構)已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之名冊,嗣後如有人員異動,請儘速函送異動名冊予該署,俾利更新管制名冊。
(三)為避免經服務機關(構)傳送或函送是類人員名冊資料(含符合旨揭資格之外籍人士)予內政部移民署,而有當事人未知悉其身分之情形,爰請加強宣導並告知赴陸相關規定,俾落實管理及兼顧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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