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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111年度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 園)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辦理方式
發佈日期 2021 年 12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重要
點閱次數 2,175
公告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1月30日府授人給字第1103009908號函辦理。
  • 前述市府函發111年度市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檢)補助,調增40歲以上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等人員健檢補助基準並擴大健檢補助對象;市府同時為推動員工健康促進方案,並使各機關員工健檢補助有一致性標準,訂定「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規範6類健檢補助對象、次數及金額。
  • 為促進本局所屬各機關、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以下簡稱各級學校)教職員工健康,本局所屬教職員工111年度員工一般健檢作業方式亦依照前述市府規定辦理。另補充本市公立各級學校補助對象,繕製「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以下簡稱健檢補助表),請各機關學校據以辦理員工一般健檢補助作業。
  • 依市府來函規範,執行案內健檢補助所需經費預算來源如下:
    • 本局所屬圖書館、動物園、青少年發展處、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健檢補助表中第1類至第3類人員,於市府統籌支撥科目(公務人員各項補助及慰問金業務費)項下支應;第4類至第6類人員,於各機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如有不足再動支第一預備金或另籌財源支應。爾後年度所需經費,請各機關循年度概(預)算程序辦理。
    • 本局、教師研習中心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於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1年度預算項下調整支應,設有不敷,再依本市各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併入決算事宜。
    • 健檢補助表第5類、第6類由中央補助款經費進用人員,請按比例向中央爭取補助,並由補助款支應,市府應負擔比例經費及如中央不予補助健檢經費,再依前述程序由機關或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支應。
  • 健檢辦理方式及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健檢補助表附則所訂方式辦理。教師實施健檢依附則規定得核給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者,則不在公假範圍內。惟為避免影響課務,教師安排健檢應儘量以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辦理,避免增加學校課務安排困擾及影響教學品質。
  • 各受檢人之受檢情形,請務必確實登錄市府TCGHR健康檢查子系統,並透過該系統進行健檢管制作業,以利本局依市府規定期程透過該系統報送健檢統計表。
  • 至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之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學校受僱員工健檢,請依下述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及市府勞動檢查處認定適用對象,按職安法第20條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規定,每5年對是類人員實施一次一般健檢,檢查紀錄並應由各機關學校妥為保存。
    • 本局所屬圖書館、動物園、天文科學教育館、家庭教育中心及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之校長、教師、職員、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適用職安法。
    • 本局、教師研習中心、青少年發展處除公務人員以外之職工、服務滿6個月以上之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均適用職安法。
    • 健檢補助表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人員自費參加健檢者,得依據該表附則10規定,得每2年受檢1次給予公假1天實施健檢,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惟教師課務應自理。
  • 檢附市府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11年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充公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補助對象)」及本局110年1月28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1106號函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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