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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公務員違反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是否須依法移付懲戒,以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之適用等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12 月 1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342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公務員違反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後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是否須依法移付懲戒,以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之適用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11月29日部法一字第111550503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銓敘部為因應審計部104年間全面清查各機關公務員兼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前以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送「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並就上開審計部清查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情形歸納為8種態樣;嗣因上開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擬具之8種態樣已不敷使用,該部爰於公務員兼職查核平台增列3種態樣,並以106年11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642836631號通函各主管機關。茲以上開銓敘部104年8月6日及106年11月17日函就違反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限制之11種態樣,僅為原則性歸納,係作為各機關(構)衡處個案之參考,非謂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規定之情事,僅以該2函列舉者為限,是無論是否符合該認定態樣或其餘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之情事,仍應由權責機關(構)學校本於權責依法審認及處理,合先敘明。
三、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
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23條規定:「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上開規定所稱「經營商業」係指公務員擔任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或相類似職務,是公務員如有違反上述不得經營商業情事,各機關(構)學校應視其所涉情節輕重予以移付懲戒或懲處。
四、依銓敘部111年7月8日部法一字第11154688601號函略以,服務法修正公布後,該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銓敘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該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構)學校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本府人事處111年8月11日北市人考字第1113007092號計達)。是旨揭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附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既僅係原則性歸納,且與現行服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予停止適用之。
五、本府重申請各機關(構)學校務必利用公開場合及其他多元方式落實加強宣導服務法有關不得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相關規定,並確實辦理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填具「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作業;又倘其對相關規定未盡明瞭,人事人員應詳予解說,俟當事人理解後,始得就個人有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覈實勾選各檢查事項,以確實達事前防範之目的。另檢附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加強版)(含初任人員及現職人員適用)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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