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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措施影響之勞工權益一事,詳如說明,請轉知相關事業單位知悉
發佈日期 2022 年 5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防疫資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387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措施影響之勞工權益一事,詳如說明,請轉知相關事業單位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111年4月19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部分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三、有關勞動權益部分,經查指揮中心及主管機關訂有特定場所之人員應接種COVID-19疫苗或提供抗原快篩、PCR檢驗陰性證明,始得提供服務之防疫指引。如為指揮中心指定強化疫苗接種場所(域)之從業人員疫苗施打,應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防疫規定辦理(如附件)。
四、依勞動部常見問答內容,對上開場所(域)之勞工若無法配合施打疫苗時,建議雇主可再與勞工瞭解是否有個人身體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妥為溝通、協商解決,或考量改採視訊、電傳或進行內部人力調整,或可採調動其他非屬上開場域之工作、改用遠距上班等模式提供勞務,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至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為之。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五、請貴機關協助轉知相關勞工、人事人員及權管事業單位知悉。若勞工因此衍生相關勞動權益受損或爭議,得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https://ap.bola.taipei/)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本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疫情期間相關勞動權益資訊亦可詳參本局首頁/疫情期間勞動權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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